曝光霍邱这6人因诈骗盗窃开设赌场等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节选)
沪普检刑诉〔〕号
被告人邵明恩,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号,在沪无固定住处。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年12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年9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9月2日15时05分许,被告人邵明恩至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撬锁入室后,窃得被害人汪某某价值人民币元的宝格丽牌戒指一枚、现金人民币元、黄金吊坠一条、银戒指一枚、钱包一个及外币若干等。当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邵明恩将上述宝格丽牌戒指和黄金吊坠分别以人民币元和人民币元的价格销赃。
同年9月6日,被告人邵明恩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明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节选)
宁浦检诉刑诉〔〕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21********,汉族,初中文化。
被告人付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3********,汉族,初中文化,挖掘机驾驶员,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暂住南京市栖霞区**路**号**花园**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被告人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年8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7月至同年8月之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付某某驾驶“皖AY****”捷达轿车,先后3次至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桥林街道等施工工地,盗取工地上挖机内的柴油共计升,所窃柴油共计价值人民币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付某某至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延陵路七坝土场工地,盗取被害人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挖机内柴油升,价值人民币.5元。
2.年7月27日至7月29日之间,被告人黄某某、付某某至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康健路工地,盗取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挖机内柴油升,价值人民币元。
3.年8月2日晚,被告人黄某某、付某某至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花莲路工地,盗取被害人汤某某、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挖机内柴油升,价值人民币约.5元。
年8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付某某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储某某、刘某某、汤某某、孙某某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节选)
新牧检一部刑诉〔〕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4********,汉族,小学毕业。
被告人蔡某某,男,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汉族,小学毕业,杭州市**贸易有限公司话务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号,住现住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街道**世纪**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决定,于年4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5月2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逮捕。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年7月16日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年8月14日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高祥,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汪某某在杭州康济贸易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按照马某某等人编好的话术本对中老年人进行诈骗。被告人蔡某某年7月23日至年4月11日以被害人中奖“九龙玉玺”、“建军徽宝”、“新中国成立70周年金币”、“毛泽东诞辰周年纪念怀表”等奖品;或者主动联系被害人,以被抽中幸运会员用户赠送“金项链”、“和田玉手镯”等,以需要收取物流保价费、鉴定费等名义诈骗被害人钱款,诈骗次,涉嫌诈骗金额元,得到业绩提成元;
被告人汪某某年3月22日至年4月10日以被害人中奖“九龙玉玺”、“建军徽宝”、“新中国成立70周年金币”、“毛泽东诞辰周年纪念怀表”等奖品;或者主动联系被害人,以被抽中幸运会员用户赠送“金项链”、“和田玉手镯”等,以需要收取物流保价费、鉴定费等名义诈骗被害人钱款,诈骗次,涉嫌诈骗金额元,得到业绩提成元。
经鉴定,被告人蔡某某、汪某某所推销的“九龙玉玺”材质为塑料;“玉手镯”材质为玻璃。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汪某某、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节选)
澄检二部刑诉〔〕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工作,住江阴市祝塘镇永平村王家基35号(安徽省霍邱县邵岗乡尧塘村老楼组)。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9月2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被告人王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年9月20日1时30分许,醉酒后驾驶苏B****6小型轿车沿江阴市华士镇坊前新村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坊前新村南门地段时,车辆左前部撞到路边石柱,造成石柱损失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指使他人至事故现场为其顶包。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王某甲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mg乙醇/ml血液。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已赔偿事故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节选)
沪青检一部刑诉〔〕号
被告人袁某某(绰号“老六”),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镇**村**栋**号,暂住江苏省昆山市**镇**路**单元**室。
被告人贾某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暂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号。6年6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7年10月因犯赌博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年9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年9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8月底至9月7日期间,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在被告人贾某某提供的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金项村陆项号垂钓中心,开设以筒子麻将牌“二八杠”等形式赌博的赌场,并从中牟利。年9月8日,公安机关在该垂钓中心查获麻将牌一副、赌资人民币8,元并予以收缴。
被告人袁某某、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贾某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节选)
钟检一部刑诉〔〕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乡**村**组,住常州市钟楼区**镇**村委**村**旅馆**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年10月1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巢冬艳和被害人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年10月15日5时许,在本市钟楼区邹区镇礼新路28号金鑫石材厂院内,采用拉车门手段,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牌照号为苏C3****轿车内的人民币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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